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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通过法院调解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民事纠纷,因为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达成的,调解书一般都能自觉地履行,可以有效地缓解我国“执行难”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法院调解格外地受到社会各界的青睐,然而由于人们人始终存在的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使得人们过于迷信法院调解,在司法实务界一度出现了“调解热”,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法院“零判决”竞赛的奇怪现象,以判压调,久调不决,强制调解,恶意调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降低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现象的产生不得不令人深思,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就法院调解的规范化问题进行有益的探索,以期法院调解制度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能够不断完善,这就是本文写作的动因。全文共分五章,全文二十二万余字。现将各章内容摘要分述如下:第一章绪论。说明该课题研究的学术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介绍课题的来源、创新之处和结构安排。第二章法院调解规范化的界定。法院调解的是人民法院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第二,属于诉讼内调解。第三,具有方便灵活的外在表现形式。法院调解的性质是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结合,具有双重属性。法院调解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由平等价值、公平正义价值、效益价值、秩序价值和民主价值。法院调解的规范化,是指由于社会形势的变迁而引起的依法进行的,法院调解的基本理念、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和基本方法的制度化、法制化。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具有合法性、复杂性和社会性等特点。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内容非常丰富,准确理解法院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涵义,应当从法院调解的立法、执法、监督等角度出发,按照法院调解规范化的职能、性质和作用,将之划分为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规范化、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规范化和法院调解管理监督体系的规范化,即“法院调解规范化的三大体系”。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规范化应当实现法院调解的科学立法,执行体系的规范化包括调解主体的规范化、调解程序的规范化、调解协议的规范化、调解方法技术的规范化,调解的管理监督的规范化包括法院调解的管理的规范化、法院调解监督的规范化。第三章域外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考察与启示。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与法院调解相关制度主要有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调停制度和诉讼和解制度,通过对于上述几个国家的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的考察,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应当重视调解、诉讼和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调解的规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调解的管理对于改进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质量也至关重要,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第四章我国法院调解不规范的现实表现。法院调解制度体系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国家本位主义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法院调解的立法严重滞后,立法将“法院调解原则”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妥当,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作为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不科学。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调解的专门机构尚未建立,调解程序很不规范,自愿原则形同虚设,恶意调解严重失范。法院调解管理监督方面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法院调解的管理不科学,检察监督体系还不完善。法院调解的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法院调解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实现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势在必行。第五章法院调解规范化的构想。针对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法院调解的规范化。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规范化方面应当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那就是:确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加强法院调解的立法工作,取消“法院调解原则”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地位,取消“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法院调解基本原则。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规范化,主要采取以下四各方面的措施:实现调解组织机构的专业化,规范法院调解的程序,构建自愿调解的保障机制,加强恶意调解的防范和规制。实现法院调解管理监督体系的规范化的主要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是实现法院调解的科学管理,二是完善法院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