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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建立我国独立没收制度问题进行了研究。独立的没收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民事没收(civil recovery),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未定罪没收(confiscation without conviction),是不以对行为人的刑事定罪为没收前提的一种财产没收制度。该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其诉讼对象是物,即犯罪收益;它可以在没有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没收财产,即使被告人已经死亡、失踪或在逃,甚至即便尚不知违法行为是何人所实施,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按照一定的证明标准,能够证明被没收的财产来源于违法所得即可。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对涉案财物的没收,以被告人被判定有罪为前提条件。同时,除某些违禁品及犯罪工具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收犯罪所得的权利。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或者起诉阶段死亡、潜逃或者失踪,刑事诉讼将因此终止或者中止,即使有证据证明有关财物属于犯罪所得或将用于实施犯罪,在涉案人员未被依法定罪之前,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也不可能将涉案财产没收。在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前提下,法院也不可能应有关部门或者被害人的要求,针对死亡、在逃或者失踪者的犯罪收益,做出没收、返还或者赔偿损失的裁决。这使得近在咫尺的正义,因为法律规定的空白而无法得到伸张,留下巨大遗憾。
我国已经批准并加入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的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其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这实际是对定罪之外的独立的没收制度的肯定。这一点对我国来说,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案犯作案后携巨款潜逃国外或“人间蒸发”的现象愈加突出,针对在逃或失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难以继续进行,法院更不可能未经审判就做出有罪判决。由此,对物的追诉本身就成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如果能够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确立独立的没收制度,不仅能够很好的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还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对外逃或失踪人员因无法判决而不能追回犯罪资产的问题。
独立的没收制度是我国现行没收制度的有力补充和完善,无论从没收法的国际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来看,建立我国独立的没收制度都是一项迫切且意义重大的举措。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在分析研究外国未定罪没收法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独立的没收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