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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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和公司解散是程序上相互独立,关系上密切的两项公司法律制度。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在先,公司清算在后,从而消灭公司法人人格,实现公司主体完全退出市场的目标。而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展开清算程序,清偿公司债务,形成了大量的“僵尸企业”,甚至有的公司非法注销,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等不利后果的出现,进而使得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为了应对实践中的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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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和公司解散是程序上相互独立,关系上密切的两项公司法律制度。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在先,公司清算在后,从而消灭公司法人人格,实现公司主体完全退出市场的目标。而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展开清算程序,清偿公司债务,形成了大量的“僵尸企业”,甚至有的公司非法注销,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等不利后果的出现,进而使得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为了应对实践中的迫切需求,我国逐步建立了与清算组制度并行的清算义务人制度,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者。首先,就清算义务人制度来讲,不同于清算人制度,也不同于法定清算人制度,需要严格区分三者的不同。其次,虽然清算义务人制度对规范公司清算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制度的构建缺乏充足的理论支持,导致清算义务人制度存在诸多困惑,如清算义务主体界定不明、民事责任性质不清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现行规定该制度的法律,因在条文表述上存在差异,导致了适用标准的不统一,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本文通过对清算义务人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案例的研究与分析,总结清算义务人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困境,为完善清算义务人制度奠定了基础。为更清晰的了解清算义务人制度,实现该制度设立的初衷,以清算义务为视角,对清算义务人制度进行探究。通过探究认为清算义务是信义义务在公司清算阶段的表现形式,并基于此确定清算义务主体是负有信义义务,享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且因责任来源于对义务的违反,当清算义务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时,该法定义务就转化为法律责任,通过分析认为该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同时对域外制度进行考察,对其经验进行借鉴。最后,在明确承担信义义务主体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现实可操作性,确定清算义务人的适格主体为控股股东和董事,并在认可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就其构成要件和诉讼时效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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