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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司法界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建立了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对私权纷争的处分自由。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这种诉讼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于是改革的呼声迭起,从理论界到实务界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和试验。本文就是从民事上诉审制度的价值出发,顺应改革的潮流,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在实务中表现出的诸多不足及改进方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第一部分 民事上诉审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民事诉讼制度的双重目的,即解决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决定了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评判标准为公正和效率,民诉法的制定者也总是力求在这一对矛盾中寻找最佳的平衡点。上诉审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表现为防错功能、纠错功能、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以及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的功能等。但上诉审制度的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主要是造成司法权威性受损、影响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等,为了在实现诉讼公正的同时保证诉讼效率,世界各国对上诉制度都有限制措施。 第二部分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将我国的审级制度与世界各国审级制度的共同特点相比较,归纳出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优化与重构提出建议。总体思路是:在现有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建立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实现审级多元化,即保持两审终审的主体结构不变,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和性质相适应。 第三部分 我国民事二审程序的不足及完善。抽取实务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措施。首先是二审法院的审查内容和范围。我国第二审的审理模式应定位为续审主义,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事实审的重心应放在第一审;在第一审所为之诉讼行为,在第二审也有效,当事人在第二审提出新证据应给予限制;明确依上诉请求进行审查与依法院职权进行审查的关系,对上诉请求未涉及的原判错误,要区分错误的性质做不同的处理;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则上不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诉,经相对方同意的应该合并审理。其次是第二审的审理方式。我国立法规定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是正确的,但实践中普遍存在任意扩大迳行裁判适用范围的现象,笔者重点论述了二审开庭审理应注意的问题及迳行裁判的适用标准。第三是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撤诉和放弃诉讼请求的处理。原则上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不应允许,但放弃诉讼请求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完善分,不应受审级限制;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法院不宜干预过多。第四是对二审裁判的改进。第二审对案件的三种处理方式—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立法规定过于笼统且与实务操作脱节是个不争的问题,本文对这三种裁判方式在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 总之,本文是站在上诉审实务的角度提出问题,结合民事诉讼价值的理论、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和成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