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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的单一公募制度限制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从21世纪初期,我国私募发行迅速发展,但与国际上通行的私募制度相比,我国的私募制度仍然显得有些稚嫩,私募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专业化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由此,需要从对国际私募制度的比较研究入手,结合我国私募制度发展的实际状况,来构建和完善对我国切实可行的证券私募制度。本文从证券私募发行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问题,在比较各国和地区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系统研究,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降低证券市场风险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参考。论文的基本思路是以制度原由——制度本体——制度构建的逻辑方式展开。第一章导论。对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研究范畴、国内外研究资料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作出说明。第二章证券私募准入制度的法律基础。从法学理论基础和法经济学基础两方面展开讨论。私募发行权的本源在私权,而发行准入权介入了国家的公权力,因而证券私募制度的实质上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常态下,市场经济背景下公权力应有所退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最终要实现均衡。此外,证券发行准入制度成本和效益是证券发行准入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影响证券发行准入制度变迁的因素之一,提高证券发行准入制度的效益必须降低证券发行准入制度的机会成本。第三章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本体论。以美国的私募制度为研究重点,综合比较各国和各地区私募制度的异同,找出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注册豁免制度是证券私募发行的核心制度,也是区别于证券公募发行制度的标志;为体现证券私募发行的优势,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而实行自愿信息披露制度,这既是证券私募市场建设的需要,也是证券市场监督的需要;对证券市场只宜适度监管,对证券市场行政监督的过度强化,不会使证券市场更安全、更稳定,而是使市场失灵;既发挥证券私募市场融资快的优点,也不放任其任意流转,转售限制制度正是在这一市场要求下应运而生。注册豁免制度、转售限制制度、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私募发行的监督制度构成整个证券私募发行的基本体系。此外,证券市场是一个多元的市场,只有根据证券私募市场的需要建立不同的层级结构,在不同层级中设定不同的规则,整个证券私募市场才能高效、安全、有序地发展。第四章私募发行准入方式的模式选择。各国或地区以准则审查或者行业审查的方式来审查证券私募、参与主体资格准入,且由多层次市场结构所决定,在具体准入方式上既有采用形式审查制,也有采用实质审查制。我国证券市场没有明晰的层级结构,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和行政审批过多,证券交易所权限过少,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中包括发展缓慢、私募市场呈无序状态等等诸多弊病。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信用机制缺乏,为了证券市场的安全,平衡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我国现阶段尚不能仿效美国证券私募制度对发行人完全不作限定,而应将发行人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应将审查重点放在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信誉诚信状况等方面,而不是仅仅考量该发行人的资产状况,将财富考量标准主要交给市场去调节。证券市场要繁荣必定走向国际化,由于国情不同,外国发行人和投资人准入是各国监管的重点之一。我国双Q制度建立较晚,但发展迅速,准入较为严格,依据我国在加入WTO时的承诺将会逐渐开放市场,降低准入条件。第五章证券私募发行准入的国际趋同。证券私募发行国际化趋同是电子网络和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将全球证券市场推向了同一辆高速列车。私募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像公募制度那样统一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或者提出统一的公司治理目标要求。证券市场发展规律要求证券私募参与主体有更多的国际合作,有国际合作就有互相接近的标准,就有国际合作协调与监管。正是如此,世界各国或各证券市场在私募制度方面正在迈向逐渐消除技术壁垒的道路,使得证券私募制度趋同并一步一步向前发展,形成了既有以欧盟证券市场为代表的统一指令(法律趋同)的应用,也有以纽约泛欧交易所创业版市场为代表的自律性(证券规则)的应用。然而,国际证券市场中市场调节的手段必然有限,还需要通过各国间的国家调节,国家调节包括对本国的证券市场的保护和对国际市场的限制竞争(垄断)。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证券私募市场欠发达,需要在立法上和监管措施上逐渐与国际接轨。第六章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准入的构建。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建设比较薄弱,使得私募市场的建设缺乏规范性、有序性,法律建设没有前瞻性,急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完全照搬域外的证券私募制度,在建立我国的证券私募制度时吸收域外的成功经验的同时还必须结合我国的本土经验。单一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交易体系日益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当建立由高层次的主板、创业板,中层次的新三板、区域性的柜台交易市场(OTC)和基础层次的私募股权交易市场构成完整的证券市场体系。各层次的证券市场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它们应当互相依存、互相补充,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