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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法实施的方式之一,宪法惯例在任何国家都有生成和发展的基础。但宪法惯例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这既会阻碍其发挥作用,也不利于推动宪法的实施,因此需要建立宪法惯例确认制度。宪法惯例确认制度是对符合宪法的惯例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宪法的惯例予以否认,在性质上属于宪法监督。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与权力制约原则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该制度的模式选择也需要与本国的宪政文化相符合。从宪法惯例发挥的作用来看,宪法惯例确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实施宪法,附带性功能是监督政治权力的实施。在我国,建立宪法惯例确认制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及重要的意义。在必要性方面:我国存在适合宪法惯例的生存条件,在实践中发展出了诸多宪法惯例;但它们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困境,其生成受阻、发展空间受挤压,容易被打破,阻碍了宪法的实施;而宪法惯例确认制度能有效地解决此问题,因此,建立该制度是破解宪法惯例困境的需要。在可行性方面: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惯例及宪法监督领域的研究为我国宪法惯例确认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宪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为该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规范上的依据,党的重视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最后,建立宪法惯例确认制度对于增强宪法权威、实现宪法平稳革新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种制度都需要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宪法惯例确认制度也不例外。在模式的选择上,司法机关和专门机关主导的模式都不适合我国国情,宪法惯例确认职权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在宪法惯例的确认标准上,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在内容上,是否与宪法密切相关;在时间上,是否经历了长期的宪政实践的检验;在性质上,是否符合或者明显违背宪法。在确认程序的启动及运行上,首先,可将提出宪法惯例确认的请求或建议的资格,赋予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会议、国务院等政治主体以及普通公民;其次,可参照《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相关规范进行宪法惯例确认议案的审议;最后,审议后进入表决程序的议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表决结果进行公布。在确认效果上,宪法惯例被确认后,其性质不会改变,继续以惯例的形式指引政治生活的运行,其依然不具备强制实施效力。但宪法惯例确认制度的运行,将使宪法惯例的性质及内容得以明确,有利于保障其发挥作用。宪法惯例确认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必会遭到诸多质疑与挑战,但这不能成为安于现状、止步不前的理由。只有依靠点滴的积累,才能推动宪法惯例确认制度乃至整个宪政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