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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我国法律及金融界讨论较热烈的一项制度,目前,我国尚无《存款保险法》,相关法规正在进一步的制定与修改。此项制度不但明确了央行、监管等不同机构在金融风险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维护了存款人的权益,从而推动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前进,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尤其在2008年后全球出现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认真探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相应适格条件更显得有突出意义。银行业具有其行业特点,即外在竞争性和内在的不稳定性。在此情形下,容易因为挤兑而倒闭,并迅速形成连锁效应。传统的中央银行监管有其固有的局限性,而且也不适用于此种情况,因此需要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入世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来自国内和国外,包括金融制度、金融业务、金融风险、客户市场等多方面的严峻挑战。银行业将全面开放,加快改革步伐,提高国际竞争力是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方向,同时从整体环境上看,需要在完备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营造一个安全的金融网络。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对金融机构起到监管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笔者通过比较国际上主要国家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对我国即将制定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一系列的意见和建议。存款保险实质上也是一款商事合约,因此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存款人、收款金融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这三方之间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容易使人产生道德风险。存款人可能降低监督银行的积极性以及各转移存款到另一个安全地方的积极性,受保银行的管理人员则容易从事高风险的经营,并减少抵御风险的储备金。不仅如此,如果不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可能最终只有业绩最差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保留在保险体系内,从而导致金融机构之间的逆向选择。虽然我国银行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没有出现过大的危机,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银行体系并不完善,还有很多欠缺的地方。这就要求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实现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