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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采用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的刑事诉讼构造以实现司法公正。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在试图构建这样一个模式,但是在实现控辩平等原则上面临了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已有不少的学者希望通过学习英美法对抗式诉讼模式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并提出了有益的建议。但换一个研究的角度,从欧洲人权公约视角下的平等武装原则(equality of arms)出发,或许可以获得一种解决我国问题的新思路。本文以欧洲人权法院有关平等武装原则的重要判例为基础,结合对平等武装原则的研究,详细阐述了平等武装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具体权利要求、暗含权利要求和适用中的价值冲突,并针对我国审判方式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第一章是《欧洲人权公约》规范下的平等武装原则。自欧洲人权委员会在奥夫纳与鲁普芬格诉奥地利一案中提出平等武装原则后,欧洲人权法院继承了欧洲人权委员会的观点,进一步发展了平等武装原则。本文以欧洲人权法院最早提出平等武装原则的纽梅斯特案为基础,结合其他判例,详细分析欧洲人权公约平等武装原则的内涵。通过科斯托夫斯基案和多森案分析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2、3款之间的关系,从而研究平等武装原则适用的范围。第二章是平等武装原则具体的权利要求。欧洲人权法院在多个判例中反复强调公约第6条第3款是第6条第1款公平审判权的具体方面。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作为公平审判权的最低权利要求,应当受到作为公平审判权重要要素的平等武装原则的调整。因此第6条第3款的最低权利要求便是平等武装原则的具体权利要求,包括起诉的迅速通知与解释、进行辩护的时间与便利条件、法律援助、证据权利、获得翻译协助。第三章是平等武装原则暗含的权利要求。平等武装原则不仅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的最低权利要求,还暗含了获得对抗式程序的权利和获得证据开示的权利。这两个权利的提出显示了欧洲人权法院如何通过平等武装原则来维护控辩平等从而使被告人获得一个公正的审判的。第四章是对平等武装原则在运用中存在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由于平等武装原则要求赋予被告人证据开示的权利和获得证人出庭的权利,因此必然产生与证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以及与司法经济之间的冲突。为了实现平等武装原则,必须深入分析平等武装原则和证人权利、司法经济之间的冲突,寻找出解决二者冲突的平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