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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积极发展公益事业成为新时期社会转型面临的重大课题。基金会是中国公益事业中的一支年轻的生力军,在我国起步较晚,制度还不完善,在这个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变革的时代,中国基金会的发展既有客观需求又有现实的紧迫性。为顺应全球化时代国家与我国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应加强基金会法律制度的建设,从我国基金会事业的现实出发,结合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从各个方面为基金会的发展建立可靠的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基金会法律制度,必须首先分析基金会相关的基本法律理论,包括基金会的概述、内部法律关系、以及基金会的设立。在深入分析基金会的基本法律理论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基金会的治理模式和监督模式,结合国外关于基金会的具体模式,为我国基金会的法律性质以及其治理监督模式提出了可行性的法律意见。基金会的法律性质方面,在承继我国源远流长的慈善传统的同时,适当借鉴英美国法国家的经验,在基金会的法律性质上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即承认基金会可以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之外,一定程度上也承认非法人基金会的特殊主体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类推适用基金会法人的相关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基金会的发展壮大。基金会的治理模式方面,提高基金会基金的管理营运水平。一方面是理事成员要做好管理的工作,理事成员中应引进更多具有专职管理才能的人事;另一方面是选取更佳的基金增值方式,目前比较适合的就是通过设立公益信托来实现。基金会的监督模式方面,要完善我国基金会的外部监督体制。明确登记管理部门和主要主管单位之间的权责,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此外,需要加强公众和行业机构的监督。随着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得到了深入的推进,基金会法律制度建设也将因此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只有从治理和监督两方面为中心,建立完善的基金会法律制度,基金会才能进一步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