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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汽车作为消费品,已逐渐进入普通家庭。近十年间,汽车每年以千万数量剧增的同时,交通事故发案率也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据统计每年有50%—7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成为车祸致死的最主要因素。近年来,我国因醉酒驾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频频发生,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一桩桩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惨案,让普通大众对酒后驾驶不满情绪日渐高涨,对酒后驾驶从重从严处罚的呼声不绝于耳。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呈现出鲜明共通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研究这些特征对分析分析事故原因发挥重要作用。酒后驾驶对公民人身权和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巨大威胁,尤其因醉驾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侵害了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安,为保障民生安全,减少交通事故,预防和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行政法律规范到刑事法律规范努力抑制“酒驾“行为。特别是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明确了对酒驾行为予以刑事惩戒,起到震慑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我国惩治酒后驾车取得明显成效,但酒后驾车现象仍然时有发生,醉驾导致死伤的交通事故仍然不能杜绝。笔者对醉驾入刑后的现状,有着自己的理论和现实思考,正确处理《道路交通全法》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关系,发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动的刑事制裁才是有效遏制醉驾行为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惩治酒后驾驶行为不仅是停留在法律法规上的惩戒,更多的是综合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采取社会综合治理的方法,完善建立健全严管酒后驾驶的对策,加大交警部门路面管控力度和范围,实施常态化的管理模式,推行对酒驾行为人的实名曝光,实施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查处酒驾设备的科技研发和投入,为一线警力配备先进的执法装备,强化餐饮行业的源头管理,以预防为目的,在全社会创造浓厚的杜绝酒驾的宣传氛围,公检法三机关应密切合作,加强联系,步调一致,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绝酒后驾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