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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属于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如何确定刑法目的?刑法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在我国还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大体而言包括三种观念或学说,即法条主义的刑法目的观、机能主义的刑法目的观和规范主义的刑法目的观念。在刑法目的的确立上,这三种观点都具有片面的合理性。法条主义的刑法目的观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在刑法目的确定上的实证主义立场,避免了在刑法学研究上的泛泛而谈,但其所据以确立刑法目的的刑法条文并不能够体现刑法的全部意义,也不符合刑法规范的性质和刑法的社会机能的要求,同时未充分体现刑法目的确定上的实证主义立场。机能主义刑法观主张在确定刑法目的时应当对刑法机能给予充分的考虑,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混淆了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刑法价值的之间的区别,而且在刑法目的的实体内容上具有前后矛盾的情形。规范主义刑法目的观的合理之处在于把刑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植入刑法目的之中,对于树立刑法规范的权威和培养民众对刑法规范的忠诚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无法缓解刑法规范的僵化性与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利于贯彻恶法非法,而且规范的范围不甚明确。确立刑法目的时要同时考虑刑法价值、刑法规范和刑法实践的基本要求。从价值层面来看,刑法目的要同时体现自由保障和秩序维护的基本要求;从规范层面来看,刑法目的不仅应当有利于规范共同体的形成,而且应当体现规范权威性的基本要求;从实践层面来看,确立刑法目的时应重点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同时兼顾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基本要求。以此为基准,刑法的目的应当是双层次的:第一层次是维护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对于中国当下的刑事法治建设而言,把维护刑法规范的有效性作为刑法目的的第一层次,对发挥刑法规范的建构功能显得极为重要。而且,只有坚持这一点,才能不使刑法的适用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才能在保障人权与保护法益之间达至平衡。第二层次是彻底解决刑事冲突。对于中国当下的刑事法治建设而言,彻底解决刑事冲突对增强民众对刑法的公众认同感意义重大,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只有彻底解决了刑事冲突,不仅可以使得缓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立关系,而且意味着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被告人权利之间实现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