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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定量统计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借鉴符淮青在《词义的分析和描写》中所总结的动词、名词的释义模式,分别对《现代汉语词典》、《法律辞典》及《刑事法律小辞典》中共收的双音动词和名词的释义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考察,旨在了解法律词语作为普通义位与学科义位在释义模式与词义成分方面的异同。本研究通过对法律词语释义模式的对比分析发现了一些有价值的规律性现象。就法律动词而言,三部词典共同之处是大部分释义都采用由“施事”、“一个动作行为”及“关系事项或关系对象”组成的第三种模式。不同之处是《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多使用包含多个动作行为的第四种模式,而两部法律词典的释义则多使用模式7,即动词性和名词性两种释义模式相结合的释义模式,其中动词大部分带施事。法律动词的释义中没有包含表达感情、开始和结束的动作行为的词语。动作行为中包含原因或条件及目的或结果的也很少。此外,比较特别的情况还有《现代汉语词典》标注为动词的词,在三部词典中都有变成名词性释义模式的现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这种情况比较少,只占4.94%,而在两部法律词典中却占多数,即《法律辞典》占68.33%,《刑事法律小辞典》占58.33%。法律名词在三部词典中的释义使用最多的是由偏正词组构成的第三种模式,而较少使用第一种释义模式。《现代汉语词典》少有几种模式交叉的组合模式,两部法律词典的释义却多使用组合模式。在种差方面,三部词典的释义都没有单独包含表结构、表时间、表数量的种差。《现代汉语词典》多使用表单个种类的种差,两部法律词典的释义则是包含多个种差。在类词语方面,《现代汉语词典》和《刑事法律小辞典》中的释义多使用复合词和词组作为类词语,《法律辞典》多使用词组型的类词语和几种类词语相结合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