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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较为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创建起来的,它的建立对于巩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解决社会失业问题,改造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劳动教养,是一种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施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措施,其实质是对被劳教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活动。劳教制度创立以来的近50年时间里,强制性与惩罚性的特点使劳教场所与社会长期脱节,使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的再社会化之路步履维艰,研究劳教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的理论和相关政策也比较少,对劳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存在政策上的缺陷。犯罪社会学派认为,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特别是法律社会化过程的缺陷或障碍导致的。劳教人员走上违法道路的根源就在于其社会化过程的异常性。劳教人员的再社会化,是劳教人员在劳教所的各项教育改造制度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影响下,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过程,从而消除其反社会性,重塑健全人格,使其在思想、心理和行为习惯等方面接受并符合社会规范和社会的价值标准,重新回归主流社会,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劳教人员再社会化的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劳教人员再社会化而制定的国家机关的行动准则,主要是劳教机关的行动准则。目前,劳教机关缺乏相应的政策规定,从而造成劳教场所封闭的环境与正常社会生活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制定出有利于劳教人员再社会化的政策,使劳教场所内的管理教育工作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与互动规范化、合理化与常规化,注重矫治劳教人员的恶习,培养其回归社会的能力,才能实现劳动教养的宗旨和目的。在现有的条件下,实行劳教人员开放式处遇、完善劳教人员所内社会保障和实行附条件提前解教等政策是实现劳教人员再社会化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