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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较少国家把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英美法系国家也主要依据传闻规则和最佳规则进行处理,当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时,才能被法庭采纳。近年来,我国在诉讼领域对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司法认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单独的证据种类。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对电子数据的具体种类的及证据涵盖范围予以了解释说明。至此,我国正式确立了电子证据为一项独立的证据形式。然而,电子证据作为新的证据形式在诉讼领域产生不久,我国又未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法,故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如何取得、电子证据如何保全、认证等尚不统一。加之电子证据主要依靠科学技术和设备,其具有较大的可复制性,易受外部条件等因素被篡改、消灭。为此,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证据保存、举证、质证乃至最后司法认证均对司法者提出了更加高要求。为此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电子证据做综合论述。文章第一部分:将对现有电子证据制度进行综合性论述,通过与中外电子证据制度的比较,综合性阐述了现今电子证据制度在各国的现状。文章第二部分,即在现有电子证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收集电子证据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论证。笔者主要以刑诉诉讼角度对电子证据的具体收集进行了阐述,着重论述了电子证据收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提出了电子证据收集的问题和对策。文章第三部分,笔者对电子证据保全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论证。由于电子证据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等存储、传输、运行介质,故其也极易被人为篡改甚至删除而不被察觉。诉讼中对于电子证据保全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要求更高。文章第四部分,笔者对司法过程中关于电子证据可采性及证明力的认定进行了重点论述,从方法论的角度具体阐述了电子证据采纳的各个要素,以期对电子证据的运用有所指引,并指出了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