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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主权学说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理论形态,他在早期坚持一种立法主权理论,在后期提出了一种人民主权理论。这两者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从立法主权到人民主权是一种理论延续,还是一种理论断裂?如果是一种理论延续,那么,是什么理论要素使得这种延续成为可能,这种延续性背后体现了什么样的权力观?这些问题对于理解边沁的主权学说非常重要。边沁主权学说的发展始于对布莱克斯通的主权理论的批判,他批判了布莱克斯通的绝对主权观念,认为主权可以受到明确的协定的限制;主权具有事实和权利两方面,主权的存在是有条件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自己的立法主权学说,这种主权学说认为主权的主要权能在于立法,主权的基础在于人们的服从习惯和服从性情,主权主要是一种祈使权。在后期,边沁提出了一种人民主权学说,即认为主权属于人民,主权是一种选举和罢免立法者的权力。这种人民主权学说实际上具有一种关系性的结构,其中人民是政治主权者,立法者是法律主权者,主权在实质上存在于二者的关系中,边沁的人民主权学说是一种关系性的主权学说。这种人民主权学说能够容纳立法主权,因为立法者拥有的法律主权就是一种立法主权。从而,立法主权和人民主权之间存在延续性。这种延续性的背后是一种二维权力概念,即认为权力概念内部具有事实和权利两个维度,或者说内含事实性和规范性两个纬度。这就是说,只有满足了特定条件,权力才能从事实变为权利,才能具有正当性。在边沁的主权学说中,使权力其具有正当性的条件就是功利原则、主权受到限制、代表制民主。除最后的结语外,本文将分为以下6章:本文在第1章“导论”中将提出研究的问题和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在第2章“批判布莱克斯通的主权理论:边沁主权学说的源起”中,本文将分析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这部分将集中于对边沁《政府片论》的解读,从他对布莱克斯通的社会契约论和主权概念的批判中,分析边沁自己在和主权相关的问题上所持有的观点;第3章讨论了这种立法主权的概念结构,并将分析立法主权的基础。进而讨论是否存在一种服从立法主权的普遍性的义务。此外,这章也将讨论边沁立法主权的性质,在本文看来,这种立法主权属于他所说的那种“祈使权”;第4章分析了边沁人民主权观念的内涵,并指出这种人民主权观念具有一种关系性的结构,也就是认为它包括了政治主权和法律主权两个构成要素。主权在形式上属于政治主权者人民和法律主权者立法者所有,但是,主权在实质上存在于两者关系中。此外,本文认为这种关系性人民主权包括三个建构原则:“普遍利益”、“意志同一”和“政治自由”;第5章讨论了人民主权的运作方式。本文认为人民主权有三种存在形式,即作为人民主权政治形式的构成权,作为人民主权法律形式的运作权,以及作为人民主权社会形式的公共舆论法庭。本文研究了实现人民主权的两个条件,代表制民主和公共性,它们构成了人民主权的制度基础和内在保障;在此基础上,人民主权通过政治主权和法律主权的互动而实现。第6章讨论了人民主权学说的理论定位,并从权力的角度分析了主权概念本身。在边沁的主权理论中,权力是一种二维概念,具有事实性和规范性(权利)两个维度,立法主权和人民主权都是这种权力概念的外在体现形式,它们分别体现了权力概念的“事实”和“权利”两个维度。本文认为立法主权和人民主权本质上是同一种权力概念的不同体现形式,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边沁的立法主权和人民主权之间具有内在的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