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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教育立法这一新兴课题受到广泛关注。环境教育法是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必须重视环境知识、法律和伦理的教育,这是将可持续发展由单纯的理论概念转化为现实行动的关键环节。本文首先对环境教育立法的背景进行分析,剖析了环境问题、环境教育和环境立法三者的关系,阐明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环境污染的解决需要环境教育发挥作用而环境教育活动的开展需要环境教育法的规制。通说认为:广义的环境教育是指借助于教育手段使人们认识环境,了解环境问题,培养环境意识,并获得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新的环境问题产生的知识和技能,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上树立正确的态度,以便通过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保护人类环境。狭义的环境教育就是指环境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实施环境知识、环境问题等方面的环境教育内容,以促进受教育者环境意识、环境技能、环境心理和环境素质形成及发展的各种活动。环境教育主要包括环境科学教育、环境法教育和环境伦理观教育三大部分。环境问题依然严峻,而我国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教育的发展现状却不荣乐观。公众意识逐年降低,特别是官员的环境意识问题直接阻碍着环保工作的开展。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公众环境意识不高、环境教育的重要性、落后现状、和环境教育的立法空白警示我们:环境教育需要法制保障,以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的环境教育,促进其法制保障即环境教育立法是环境法面临的新问题,也是法学领域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接着论文对环境教育立法的理论基础、政策基础和社会基础进行分析,认为环境教育立法实机即将成熟。文章的第二部分对美国、日本、巴西、韩国、菲律宾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教育法的立法背景、历史沿革、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比较研究。总体来看,他们的环境教育立法各有特色,在立法背景、原则、目的和制度方面又都具备一些共同特征。本文第三部分在前两章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构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环境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1、促进全民了解我国的环境问题和个人与环境的关系,增强环保意识和责任感2、保障各项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3、促进并保障环境教育课程的发展与实施4、环境教育立法的最终目的环境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环境三者和谐发展,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教育法的立法原则:1、环境教育的政府主导、国家保障原则2、学校环境教育与社会宣传相结合原则3、地域性与整体性相结合原则。环境教育法的基本法律制度:1、环境教育资料信息制度2、环境教育情况普查评价制度3、环境教育合作交流制度4、环境教育实施保障制度。环境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设定、行政法律责任、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