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相对于纯正不作为犯罪,我国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现行刑法中也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虽然有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判例出现,但由于缺乏理论和立法的有效指导,往往会使人产生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疑问。在这种情况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问题,就成为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文拟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深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各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而提出补救措施,以回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定罪密切相关的两个基本问题。首先,具体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行法定原则的关系,进而明确笔者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定罪的基本立场: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只是对明确性原则的违反,并不违反禁止类推的原则。其次,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论证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定罪处罚的依据。其中,对理论依据的论证又主要从刑法的机能和犯罪的基本构造两个角度进行。第二部分,首先对实践中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定罪存在的困境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此困境存在的原因:一是由于司法人员通常以形式的作为义务说指导实践,二是由于立法的缺失。接着对现存困境进行反思,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形式与实质作为义务说的统一指导,注意作为义务以及因果联系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定罪的影响,同时应当完善我国刑法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规定。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反思的基础上,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定罪存在的问题进行补救。在立法方面,通过借鉴他国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最终确定我国刑法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形式和内容,建议在总则中增设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设立保护责任者遗弃罪。在司法方面,主要是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理论知识的培训,转变其观念,并丰富其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定罪方面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