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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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问题一直以来都倍受民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死亡赔偿金在法律适用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研究和探讨,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将就死亡赔偿金法律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如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性质、适用要件及适用难点等。本文的第一章,概括论述对死亡赔偿金的界定以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作为我国立法上特有的概念,经历了从“抚恤补助”,到“死亡补偿费”,再到“死亡赔偿金”的演变过程。我国立法上首次明确使用“死亡赔偿金”概念的是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第4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之争。本文将在第一章的第二部分对此问题作一定的阐述,以说明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的依据及合理性。本文的第二章,将对死亡赔偿金司法适用的一般要件进行论述。就死亡赔偿金的适用要件,本文将分别从适用主体、适用的主观要件和适用的行为要件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本文的第三章,也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将就死亡赔偿金在规范适用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文章主要对其中的三个难点进行论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适用问题、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及死亡赔偿金的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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