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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的一号文件连续多年锁定在“三农”问题上,国家每年出台多项惠农政策,投入数千亿元资金并且逐年递增,然而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农民不仅难以实现其权利主张,也无法抵御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对其权利的侵害,其根源就在于农民宪法权利没有受到平等保护甚至缺失。人权,或者说是宪法基本权利,自其诞生以来,就是以对抗国家的目的而存在的。而对于农民问题的一系列制度性歧视根本的制约着“三农”问题的发展。如果通过宪法在私人主体间的水平适用,唤起人们对宪法的尊重、对宪政的向往,才能最终从根本上更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本文是从五个部分对农民平等权法律保障进行研究的: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农民平等权的研究现状和意义为切入点展开了农民平等权法律问题的论述。第二部分从农民平等权的概念开始介绍,可以明确农民平等权的问题不是短期内可以解决的,它需要一个时期的沉淀和积累。此外,农民平等权通过在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内的演进发展,笔者认为农民平等权适于宪法水平效力的相关规定。个人享有对抗国家的请求保护权,本文中即是农民有对抗国家的请求保护权。本文第三部分从农民平等权的多维视域分别进行了深刻全面的分析,分别从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等视域的主要内容、展开了论述,并分别剖析了每种权利的发展趋势。文章第四部分是文章论述的焦点所在,在此部分中提出农民平等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中存在多视域的缺失问题:其一,宪政基本权利定位使农民权利缺乏法理基础;其二,法律建设滞后使农民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其三,经济权利不平等使农民生存缺少基石;其四,政治权利不平等使农民的社会地位缺少确立依据;最后,社会权利不平等使农民权利缺乏社会支持。文章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宗旨,它不仅针对于第四部分分别提出了完善农民平等权的法律制度构想,还对全文进行了一个整体上的立意的升华:首先,要树立农民平等权利与宪法基本权力效力的新模式;其次应该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对农民落实国民待遇原则;最后对每一个视域都有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