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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2002年4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执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认定医疗事故的唯一途径。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做了专章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诉法院一般根据医方的申请或直接将案件提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确认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来作为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依据。但实际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不公正、不公开、无效率、无责任人负责等多种极为严重的弊端,同时,作为鉴定主体的医学会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方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欠缺应有的中立性,经常做出违背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的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这些弊端已经与这个制度的设计初衷相去甚远,甚至进一步恶化了医患关系,废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必要性。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通过,该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机构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已经与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无关,审判的焦点应集中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不可免责的过错,只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医疗过错鉴定制度的作用,引入医学专家证人补强论证专业性便可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废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经具备了合法、合理的可能性。
因此,笔者提出,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受诉法院在审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应废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并通过医疗过错鉴定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来协助法官审判医疗损害案件。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将法学理论与我国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充分结合,并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充分重视我国法治本土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