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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作为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在刑法和刑罚的适用上应严格谨慎,把握好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各学说之比较,被害人对性交行为发生的意愿是反映强奸罪的根本特征内容,即强奸罪的本质应该从妇女对性交行为的意愿方面来分析,因此,性交行为如果违背妇女内心有效同意的态度,则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将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的强奸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的成立较为容易,几乎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被害人认识错误或者行为人认识错误而发生的性交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奸罪的成立,则较为复杂。因认识错误而发生的性交行为,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则需要进行事后推定,这一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强奸罪的难题。文中对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采用事实认识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分类标准。因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所以行为人即使不知道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也仍然构成犯罪,不影响对强奸行为的定罪量刑。但事实认识错误在一定程度下,能够阻却故意,因事实认识错误发生的性交行为,如行为人误把他人当成自己的妻子、女朋友、情人,或者妇女误把行为人当成自己的丈夫等情况,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则应该分情况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