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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该在何处发现法律,是法理学讨论的重要议题。在我国,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是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的非常重要的规范载体之一。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对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进行指导,属于法院系统内部文件,然而在实际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全国各级法院包括最高院都有将其直接适用于个案的实例。因此,本文的研究定位即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在我国的性质和地位。文章包括引言和结语共分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从案例入手,引出本文研究对象——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并提出问题,即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能否作为法官裁判案件加以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第一部分梳理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在我国的存在概况。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有着长久的存在历史,其表现形式多样,名称五花八门,这也从侧面反映对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的研究非常必要,而目前国内学者对此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实践中存在着将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和司法文件、司法解释相混淆的现状。第二部分从理论上考察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的性质。理论界尚未对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进行明晰的界定,有关法律渊源的理论也没有清晰的答案。既没有将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列入正式法律渊源,也没有列为非正式法律渊源。但本文依从非正式渊源的立场,认为可以将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归入这个阵营。第三部分从司法实践层面,考察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质地位。通过引入实例进一步说明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在我国法院个案审判过程中的适用并非满足一时之需,其在法院处理案件所凭借的审判依据中占有重要位置。虽然其得以适用扎根于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境的需要,但其仍然对法院的审判实践带来诸多消极影响。结语部分,本文主张虽然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存在不可忽略的种种缺陷,但其司法功用不可一概否定。通过“立改废”程序,对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进行整理,实现规范化;建立对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提高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的透明度;加强对规范性司法指导文件监督,引导其走入良性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