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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法治的理念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价值。但是,我们所谓的法治社会又是一种理想化的境界,任何一种法律即使其制定的如何完美无暇,都不能脱离人的因素而发挥效力。自由裁量权就是在司法的具体过程中,为了实现司法目的和维护司法正义,司法人员有一定的自主解释法律、自主适用法律、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司法中,法官是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最主要的最核心的主体,其裁量权是多方位的,包括事实认定,程序运作,罪之确定与刑之量定中,贯穿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两方面。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同时又是最权威中极性的权力,一般情况下我们谈到刑事自由裁量权时就是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怎样认识刑事自由裁量权,如何评价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价值,法官如何获得并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等诸多问题放在我们面前。本文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渊源和特征及法理基础。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涉及刑法适用的官方人员在所适用的刑法规则内容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在可以采取的多种行为中作出选择。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双重性,使用恰当可以造福于民,使用不当则有害于民。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将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认定事实阶段;而是适用法律阶段。在每个阶段对法官都有不同的要求。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包括基本原则,影响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因素和适用方法包括判断推理,刑法适用的解释和价值衡量等。最后第四部分分析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如何合理的运作,先从当前的现状分析发现问题目前我国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时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立法不完善,许多法官对于如何行使权力缺乏理性的认识并且自身缺乏必备的素质。然后从四个方向探讨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方式包括立法、司法监督和法官素质等来规范法官的裁判行为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活动的正当性、合理性,确保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