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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我国实施以来,市场各方把股权激励计划视作完善公司激励制度,提高公司价值的举措,这是因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公司两权分离,导致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愈加突出,如何提高经营业绩同时降低代理成本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期间跨度较长的激励措施,通过授予管理层一部分股份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深入,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弊端也愈加显现,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公司管理层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机会主义择时行为。这是因为,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和管理层权力等的理论分析,管理层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者和主要收益者,特别是在我国现在市场还不是成熟,监督体系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大环境下,更有动机和能力为最大化自身收益而进行择时行为。本文主要是以LHKJ和TCBJ为例来进行案例研究,通过对两家公司在推出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后CAR值分布特征、信息披露特征及盈余管理特征这三个方面对案例公司在激励计划中是否存在择时行为进行分析。在CAR值分布特征方面,本文主要采用事件研究法,以案例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草案公告日为事件日,通过计算前后一段窗口期内的CAR值,进而研究发现案例公司的CAR值在草案公告前后存在先下降后上升的机会主义择时行为;在信息披露方面,通过对案例公司草案公告日前后季度净利润的同比增长率和环比增长率的计算分析,将增长率值为正认为“好消息”,增长率值为负认为“坏消息”,发现在草案公告前后案例公司存在提前披露坏消息、延迟披露好消息,即草案公告前季度净利润的增长率为负,草案公告后净利润的增长率为正的机会主义择时行为;在盈余管理方面,主要通过对案例公司在草案公告日前后季度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操纵性应计利润项目的同比和环比增长率的大小分析,发现案例公司在草案公告前利用盈余管理手段将利润调低。通过对案例公司以上三个方面的研究分析发现,不管是LHKJ还是TCBJ的管理层,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存在为最大化自身收益的机会主义择时行为。最后,本文以案例研究中的发现即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激励计划过程中存在机会主义择时行为为基础,从公司治理机制、证券市场有效性和行权价格制定机制等方面对如何完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