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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员额制度最早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在此期间,我国法院面临着法官队伍构成的非专业化及管理的行政化、法官离职现象愈演愈烈、法官“案多人少”的工作困境等多方面的问题。随着我国十八大会议作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确保将优秀的法律人才留在审判一线。法官员额制度建立的现实意义主要有:首先,可以明确区分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就专指行使案件审判职权的人员,其他都是围绕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改变以往法院中人人都被称呼为法官的现象。其次,法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充裕的时间来专职案件的审判工作,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最后,为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优秀审判队伍。从2014年6月到2015年底,中央陆续批准了三批法官员额制度试点单位开展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7月,法官员额制度开始逐渐在全国全面展开,截止到2016年12月底,全国27个省区市均已完成法官员额制度的选任工作。在本次法官员额制度改革中,上海法院作为全国第一个率先开展员额制改革试点的地区,向社会公布了多个关于员额制改革的试点方案,各项改革内容和改革步骤规定的都比较详细和全面,这成为本文第二章的重点研究对象。随着员额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面临着困境和瓶颈,当前构建法官员额制度涉及到法官员额的比例及选任标准、法官职业保障与责任追究、制度合法性、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的职能定位及过渡晋升机制等问题。因此,在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重视、直面问题所在,积极进行探索和总结。通过科学配置法官员额的比例及选任标准、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与责任追究机制、修改相关法律,实现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有法可依,明确和完善法官助理职能定位及晋升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对法官员额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