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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提起民事诉讼已成为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常见手段。但一些不法分子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外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也随之产生,并在我国刑法规制不明确、而民事制裁措施震慑力又不足的情况下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防止该领域刑法保护真空的出现,有必要重新审视该类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本文试图通过观察、分析、比较、论证的方式,结合杭州地区的司法实践,重点探寻诉讼欺诈侵财案件刑法规制的最佳出路。本文除导言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从诉讼欺诈的概念入手,认为诉讼欺诈指的是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串通,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促使审判机关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财产性利益或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之后归纳了诉讼欺诈的基本特征,并就诉讼欺诈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进行了阐释,进而分析了诉讼欺诈的成因。第二章结合杭州地区的司法实践,指出由于我国刑法规制的不明确及相关司法文件和地方性指导意见所存在的问题,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诉讼欺诈侵财案件时面临着定性等方面的困惑,之后通过对“三角诈骗”理论的阐述,进一步明确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与“三角诈骗”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官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裁决。同时认为,将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归入现行的妨害司法类犯罪中亦有违刑法的全面评价原则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故宜在立法上予以单独规范。第三章通过对域内外立法实践的比较,指出西班牙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且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从而得出结论: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在现有刑法条文中无法找到合适的罪名予以规制,因而解决该问题的最佳出路就是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其定性为“诉讼欺诈谋利罪”,并放入侵财类犯罪中加以调整。至于非侵财性诉讼欺诈行为,则宜在现行刑法规定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正。认为通过上述微调的方式,可以确保各类诉讼欺诈行为都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