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利主体的法理分析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iechunming5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宪法学界普遍承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统一性,然而有关选举权利的研究却建立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彼此分立的基础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因此,政治权利的权利主体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的统一性。然而宪法学界从民主选举活动中政治角色的不同分别研究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这样研究在法理和实践上割裂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统一性。因此研究选举权利主体,必须首先用选举权利整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辩证统一于选举权利,选举权利的权利主体内在地规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  本文在宪法学界有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研究了选举权利的法律性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权利实现了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选举权利的政治性和权力性内在规定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此,从政治哲学的视角看,人民理所当然享有选举权利。然而“人民”的历史性、集合性与抽象性损害了选举权利的权利性和法律性。选举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作为基本权利当然享有选举权利。另外,“人民”不是孤立的群体,通过法律和事实获得国籍成为一国公民而存在的。因此,政治上的人民通过国籍变成了国家法律规范下的公民个体。我们不能忽略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现代民主国家中“公民”的范畴大致等于“人民”的范畴,人民是法律上公民个体的政治集合。因此,公民作为选举权利的主体,一方面彰显平等自由的民主政治,另一方面破解了人民主权的实践难题。  选举权利的法律性质内在规定了选举权利的行使条件。行使选举权利的条件在法理上被称为选举行为能力。公民享有选举权利只是选举权利能力的法律表达,具备选举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独立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然而,无论是法理研究还是我国选举法律规范文件都认为享有选举权利和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具有统一性。选举活动本质上成年公民的政治法律行为,同一权利主体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利,在根本上否认了现代民主国家所确立的平等公正的选举理念。在选举实践中,享有选举权利公民并没有全部参加选举活动实际享有并行使了选举权利。本文从选举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两个方面研究了选举权利的主体问题,在法理上契合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实质精神,合理解释了成年公民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利的现实状况。  本文认为选举权利是公民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与限制的固有权利,凡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当然享有选举法律规范文件确认的选举权利。选举权利的现实法律效果影响国家政治走向和社会福祉,因此选举法律规范文件从年龄、行为能力,精神状况以及夺政治权利等以及文化教育程度等方面规定了选举权利的行使条件。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只有满足选举法律规范文件规定的行使条件,经过选举行为能力的资格审查就可以在选举活动中独立进行选举行为。为了规范选举秩序,选举权利主体必须在选举法律规范文件确认的范围内活动。选举权利的内容法律效果上指引了选举行为。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有效参加选举活动,真正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利离不开选举权利具体内容的指引。只有这样,公民才会真正享有平等公正自由的选举权利。
其他文献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具体化、民族化,以解决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问题,因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仅是一个理论
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防止权力滥用
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法治背景下,侦查讯问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得以保证的有力措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讯问程序方面,保障了讯问的公正
本文通过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及显性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利弊的分析,提出了当今社会发展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艺术审美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这一全新概念。
21世纪被公认为是全球恐怖主义的时代。本篇论文的研究也属于这一范畴:暴动已成为某些组织向政府提出自己主张的新沟通方式。“群Sunnah说教和人民圣战”或一般称为博科圣地
自改革开放以降,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循序推进,新生代农民工已不再是陌生的群体,他们跟随父辈背井离乡,游居于城市,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做出了瞩目贡献。但当下该群体的犯
合会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资本融通方式,依托于东方社会家族、宗族的团结观念,民间互助合作等传统文化而生。与以往大多数的民间法或习惯法研究带给人们的印象不同的是,合会这种历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虽不完善却被司法实践适用了二十几年,虽暴露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但是却适用至今而没有被修改。其中对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就更显笼统而不具体
信访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鉴于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此消彼长的关系,信访制度的完善也势在必行,但怎么完善才能既符合当前政治体制、中国国情,又符合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