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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分权与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经济学的主要解释是地区竞争理论。这一理论强调在实行地方分权之后,中央政府可以在地区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使得地方官员在经济发展上,或在政治晋升上,必须展开相互竞争,从而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激励他们保护投资者的产权。但是这一理论难以回答一个紧密相关的问题:对于具有多层级地方政府的国家来说,地方分权的层级是否影响产权保护程度。在生产要素可以跨地区自由流动的行业,按照地区竞争理论,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而在生产要素难以跨地区流动的行业,其答案则是不确定的。 在中国,即使是在关键的生产要素不能跨地区流动的行业,上述问题的答案也是肯定的。支持这一观点的一项经验依据是,2008至2013年间,中央政府为了整治煤炭行业事故多发和污染严重等问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中小煤矿(主要是民营煤矿)进行兼并重组,并把相关的行政权力授予各省级政府。我们发现,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各省份对民营煤矿的产权保护程度出现了系统性差异:凡是向市(县)政府下放权力的省份,其对民营煤矿的产权保护程度均较高;凡是未向市(县)政府下放权力的省份,其对民营煤矿的产权保护程度均较低。这说明,尽管煤炭行业的关键性生产要素——煤矿——是不能跨地区流动的,但是,地方分权的层级仍然对产权保护具有显著影响。据此,本文认为,在地方分权与产权保护之间,除了地区竞争机制之外,还有其他机制也在发挥作用,此种机制即是本文所要论述的“纵向制约机制”。 所谓“纵向制约机制”,是指地方分权的层级通过影响投资者的抗争成本之高低,从而影响到各省份对私营企业的产权保护程度。也就是说,相对于省级层面的地方分权,市(县)层面的地方分权能够降低投资者(或民众)的抗争成本,从而更有利于约束市(县)官员的行为,提高对私营企业的产权保护程度。当然,“纵向制约机制”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发挥作用,它需要依赖一定的前提假设,即中央政府在对地方政府的激励导向上,没有严重背离经济增长导向,但也不是纯粹的以经济绩效来考核地方政府及地方官员,而是介于二者之间。 本文首先通过理论模型验证上述观点,并把这一观点提炼成理论假说,然后利用煤炭行业2008至2013年间各省份兼并重组的经验材料进行检验。为增加理论的说服力,本文还考察了石油(天然气)、非煤非油(气)矿业行业的资源整合运动,并与煤炭行业兼并重组形成比较。我们发现,在整个矿业行业整顿关闭与兼并重组小型矿山企业的过程中,“纵向制约机制”依然成立,从而得出结论:地方分权越倾向于市(县),民营投资者的私有产权越容易得到保护,否则越难得到保护。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