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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融券交易在现代证券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加大了证券公司、证券出借方和证券借入方等市场参与者的风险。因此,在我国引入融券交易后,为保障我国融券交易的健康发展,应当完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的立法,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控制制度。本文既借鉴又超越我国传统上从经济学、金融学的角度探讨融券交易风险控制的方法,在分析融券交易风险种类及诱因的基础上,辩证地借鉴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针对我国融券交易市场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构建如下具体的法律控制制度:一是规定设立具有转融通职能的证券金融公司;二是要求完善外部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三是要求加强对证券公司、投资客户和标的证券资格的审查;四是规定合理设置账户管理制度、合同标准化设置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保证金制度、卖空价格限制制度、信用额度管理制度、除权处理制度和风险基金制度等。我国融券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制度应当达到安全与效率平衡的目标,既要防止保护市场安全的限制过强而影响市场效率,又要做到有效控制风险以避免市场的崩溃,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使融券交易发挥积极作用,推进我国融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