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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原本是民商法范畴的一个概念。而到了近代,经过西方法学学者们的努力,创造出一套新的社会政治学的理论——契约论。契约论的目的是要解释国家的起源,以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依据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是民众以契约的形式根据合意而组成的,国家的公权力来自于民众所让渡出的自然权利。而政府则仅是代表全体民众而行使公权力的代理人。契约论的出现,立即引起了广大学者们的兴趣,一时间社会上掀起了契约化的热潮。契约论中所蕴含的自由、平等、责权对等、诚信等精神在全世界范围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紧张。资源的枯竭,环境的恶化,日益令人民感到危机和恐慌,时刻为人类敲响警钟。为了防止环境资源的进一步恶化,于是环境法应运而生。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环境行为,从而有力的保护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无疑是最为行之有效的途径。由于环境法的历史并不算长,所以环境法学也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而衡量一个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志,乃是看这个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是否成熟。我国由于环境法起步较晚,因此在基础理论的研究方面还是相对比较薄弱。本文从契约论的视角入手,试图对环境法的本质进行探讨,从而进一步明确在环境领域,人与人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公民的环境权利与国家的环境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从契约及契约论的形成轨迹讲起,详细的阐述了在契约论的视角下环境法的本质,从而揭示出在环境领域内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文章还指明,环境契约的实质在当今就表现为公共信托理论,而其具体形式则通过公众参与制度予以体现。通过对环境法契约观的主要精神内涵的论述,进一步的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当今我国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于我国广大人民的环境道德伦理的拯救作用。伴随着环境法的推广与实施,人们对于环境法的认识会越来越深刻,而驱使人们遵守环境法律服从政府环境管理的内在原因,则是人民出于对环境法契约本质的认同,以及对环境法本身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价值的认可。用契约的理念来审视环境法,可以有效的抹除笼罩在环境法之上的神秘色彩,从而为环境法及环境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