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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问题频发,我们无法再继续依赖于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为了遏制环境犯罪问题,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2018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对于环境资源犯罪等行为的处罚措施,检察院可以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解决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环境公益诉讼既有法理基础,也符合现实需要。但是在实践中,回溯检察院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案件适用范围存在过于宽松或是太过狭窄的问题,诉讼程序适用混乱,从而造成了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出现两极分化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既与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不明有关,亦与检察机关对办案方式的偏好、胜诉率的追逐、制度衔接的不畅等衍生法律问题相关。因此,在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需要妥善处理检察机关刑事公诉人与公益诉讼原告的关系,细化受案范围与诉讼程序,完善相关制度的衔接。本文从刑事附带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入手,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数据库进行案件检索,整理了近两年来的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并分析其特点,进而找出目前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对相关法律问题简单分析后,选取了最为重要并亟需完善的三个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分别为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诉前公告问题及调解制度问题。从这三个问题的表现入手,深入研究其内涵的法律基础及完善必要性,从而提出修改建议。并且,本文总结了完善附带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得出附带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正在不断发展的新制度,虽然有了一定实践经验但还需要从理论及立法上不断完善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