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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密切融合,为了更好的实现民主,公民对社会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也在随之凸显出来。与此同时,过度紧密的社会生活模式和逐渐趋于开放式的生活方式,使得公民的隐私大范围的曝光在公众视野中。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在所难免。如不久前的“开房门”系列事件,给司法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后果。从宪法视阈下研究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最大的特点就是公权力的介入,由于隐私权主体的特殊性,将此问题引入了宪法层面来分析。知情权与隐私二者是既矛盾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法治发展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薄弱,导致两项权利冲突频现。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由权利主体、权利义务人、权利内容以及对权利本身的限制组成了二者冲突的结构模式。而协调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从协调主体上应区分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两大类,同时应运用立法衡量原则、个案法益衡量原则、权利价值位阶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来完成整个协调过程。相应地,对权利冲突的协调程序也根据两类不同的主体,分为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来分别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