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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银行制度源起于德国而时兴于美国,用以解决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因农业用地过于分散而导致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虽然构思于土地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土地银行制度具有其内在的引导优势,在处分自决和流通自由的前提下,能够保证农民得以自身的财产权益与社会需求相衔接。但土地个人所有的基础条件也预注了其在向社会展开的过程中必定存在着局限,尤其是在我国现实的社会情况下,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土地利用模式,导致了农民只是在固定的承包权限内拥有对相应土地的适度经营权。事实上,随着物权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肯定,以及中央陆续出台的两权抵押试点等破除农村土地流转限制的一系列政策,土地银行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在法律理论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但由于国内土地银行实践中存在各种不足和缺陷,而法律层面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直接影响到土地银行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在对土地银行的相关理论知识予以明确,基于国内外在土地银行制度方面的比较,针对国内试点工作进行研究,通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土地银行制度的优缺点对比分析,总结出我国农村土地银行法律制度存在着设立、运行和配套体系三个方面的缺失。具体说来,我国农村土地银行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应当明确其存在形式为政策性、中介性以及金融性并存的农业服务机构;明确其资本制度为国家资本具有主导地位,非农资本应该被限制在国家整体的经济规划之内;明确其业务范围应该以农地抵押融资为基础,延伸出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来完善土地银行服务体系;明确其治理模式既不由政府直接控制,也不完全搁置政府间接规划的影响,而是实现政府指导前提下的法人治理模式。其次,也应当建立起配套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对立法风险、职能风险和衍生风险等预防。通过对我国土地银行制度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发挥土地银行制度的优越性,为其在我国土壤下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