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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明确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双方利益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规定较之前有一定进步,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探讨。本文从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概念入手,分四个部分对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基础理论、设定原则、内容界定等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学理界定。笔者首先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从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入手,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内容及概念进行分析。并通过对比劳动合同条款的三种不同类型,说明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重要地位。其次,对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概念和特征作较为深入的探讨,归纳了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应具备的特征。第二部分集中论述了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设定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和协调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包含了平等和自愿两层含义,它要求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自身行为,并仅对自己真实意思所表达的行为负责。意思自治原则在内容上包括劳动自由和用工自主两个方面。意思自治原则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保护整体上是平衡的,必要时适当向劳动者倾斜。公平原则在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设定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条款的设定应当使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合理分配;条款的设定能够使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处于相对均衡状态;条款的设定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法原则在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设定的程序方面的要求是: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设定应当采取一定的形式。合法原则在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设定的内容方面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具体内容不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要遵守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规定,也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协调原则主要包括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和劳动权利义务相对应两个方面。第三部分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内容分析。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劳动立法都对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内容作了规定,一般都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法定必备条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有值得探讨之处。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列为法定必备条款值得商榷。因为,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不应为主体自然状况条款,而应为具有权利义务性质的内容。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为法定必备条款并不适当。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内容可以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第四部分是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欠缺的法律效果分析。关于劳动合同欠缺法定必备条款的法律后果,劳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欠缺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应当是不成立的劳动合同。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基础内容达成的合意,法定必备条款完全具备的,劳动合同当然成立。欠缺法定必备条款的,说明双方当事人未就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统一,这属于事实判断问题,而非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关于欠缺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的处理原则,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维护劳资关系稳定和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在没有欠缺关键性内容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当尽量认定合同成立。劳动合同欠缺法定必备条款时,只要欠缺的不是影响劳动关系确立的条款,应允许其改正和补救。关于法定必备条款欠缺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