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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发源远古,农业为立国之本,治国之基,兴国之要。中国之传统文化究其根源是一种农耕文化,传统的乡规民约是在这样一种文化渊流下产生的,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一种乡民自治合约,乡规民约中积极倡导“德、善、亲亲、尊尊”等等,可以说中国清代乡规民约是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体现,是宋明理学文化的体现,尽管在清代中后期出现官方化现象,但从乡规民约发展的历史渊源和法律渊源上讲,清代的乡规民约整体上与中国传统文化是相一致的。乡规民约通过规范乡民行为来协调国家法与乡土社会自治性规范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法与乡土社会自治性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可以从乡规民约中找到许多经典的概括性表达,例如,“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条”、“官有正条各宜遵守,民有私约各依规矩”,这些都高度概括了包括清代在内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政治模式。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国法是宏观的,乡规民约则是具体的,是国法在某一乡村地域范围内的具体表现,是国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体现礼法合一的乡规民约,在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中,其实更具有规范乡民言论、行为、生产、生活和思想的作用。无论是村庄的规约,宗族的族规家法、乡约会社的会规戒条,还是各种合同文约,其本身都具有协调一定村庄地域范围、组织内部和特定人群惩恶行善的行为规范功能,是个体行为服从群体行为的基本体现。只有这一规范明确了,才能真正实现国家与乡村基层社会的良性互动。新中国成立以后经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公有化、人民公社制度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现在的“乡政村治”管理模式。村民委员会由该行政村直接进行选举,报经乡级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行使独立的民事权力,并且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中国流行了千余年的“乡规民约”,过渡成一种新型的“村规民约”。经过分析比较,我们发现当代村规民约与传统乡规民约,虽然在名称、内容、制定人及处罚措施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其本质性特征并没有改变,在中国的历史上,乡规民约对社会安定和维护乡土秩序始终起着积极的作用,而今天的村规民约仍然对现行法律的实施和完善继续起着应有的作用,甚至在今后的很长的时间里,村规民约的作用将继续存在。因此作为法律史的研究者,我们有必要对村规民约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村规民约和乡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和法律渊源,为我国当代的法律建设提出值得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