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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戒毒体系是以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康复治疗集体(TC)四种戒毒措施为主体构建起来的,这一戒毒体系因存在明显弊端而备受诟病。传统戒毒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定问题、戒毒方式协调问题、戒毒期限问题、社会帮教问题以及监督机制问题。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回应了近年来对我国传统戒毒体系的批评,将戒毒工作机制法定化;新设置了社区戒毒,赋予自愿戒毒以合法的地位,并且把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从而构建了以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为主体的戒毒模式,是我国戒毒史上的重大进步。
反观港、澳、台地区以及英国、荷兰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戒毒模式,与我国大陆地区戒毒制度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存在差异:是否将戒毒措施作为惩罚手段;自愿戒毒在戒毒体系中的地位;戒毒体系中的民间力量参与程度;戒毒保密原则;对毒瘾人员社会帮教的规范程度以及戒毒经费的来源。
构建一种科学的并符合我国大陆地区实际情况的戒毒模式,必须以以下两个层面作为研究的起点:一是自然科学层面,包括戒毒的生理、医学、药物和心理等各方面的机理,这是戒毒模式建立的客观基础,决定着戒毒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二是实践和制度层面,主要是法律制度和有关国际规则及其发展方向方面的问题,以及国内外戒毒工作实践情况。通过借鉴我国鉴港、澳、台地区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戒毒工作有益经验,对我国戒毒模式作以下反思并初步提出完善建议。
第一,反思我国戒毒模式的理论基础,应当创新戒毒理念,认定吸毒人员兼具“违法者、脑病患者、受害者”这三重属性,并淡化其“违法者”属性。
第二,反思我国戒毒工作实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戒毒过程的三阶段认识不清,将生理脱毒等同于戒毒成功,戒毒期限设置过短;忽视吸毒者的心理康复和顺利回归社会;戒毒体制不顺,戒毒资源未能有效整合。对此提出如下建议:重新划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并根据戒毒工作客观要求延长戒毒治疗时间;重视心理脱毒与回归社会阶段,建设并完善矫治康复场所,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戒毒工作;理顺戒毒工作管理体制,有效整合戒毒资源。
第三,反思《禁毒法》重构的戒毒体系,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三大主要戒毒措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社区戒毒工作如何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是难点;自愿戒毒工作其他戒毒措施的不协调现象以及缺乏强制管理手段是应当完善的重点;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主要问题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和医疗等无规范可依。对此提出如下建议:完善社区戒毒适用对象和执行主体的相关规定,并强化社区戒毒执行机制;通过相关行政法规或立法解释理顺自愿戒毒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之间的转化机制,并对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更新观念,确立合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目标,在整合现有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资源的基础上设置并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所,加强科学管理以及社会工作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