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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介入的情形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服,从而促使他们进行协商、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进而消除纠纷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调解在中国的优势地位仍然没有动摇,对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样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这在学界也达成了共识。然而,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争议。比如,调解是否具有现代性意义?调解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是否具有促进作用?肯定调解具有促进作用的学者们认为,调解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形成的合意类型化和经典案例库以及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不仅能够化解当事人的纠纷,融合价值的冲突,而且还为立法提供了有力的素材。同时,调解的过程也受到国家法的约束,符合法治的要求。而否定调解具有促进作用的学者们则认为,调解是一种“和稀泥”的活动,带有浓厚的随意性和强制性,是人治的产物,根本就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更不用说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了。笔者以此问题为基点,通过分析调解的本质属性和现代化特性,针对目前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出现的困境,阐释调解对法律的发展促进作用。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绪论。其中包括了选题的缘由、意义、国内外文献的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外法学界对调解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却很少有人在理论上从调解的视角来探讨法制发展的问题,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撰写本文。同时,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对调解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别进行了界定,从而为下文的撰写提供了理论上的导向模型。第三部分探讨了目前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出现的六个方面的困境,为下文调解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促进作用的撰写作铺垫。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了调解对法律的发展作用。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和正反面论证,论述调解所拥有的法治现代性、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优势如何促进法律的发展。第五部分为余论,是对调解的限度进行分析。调解虽然具有很大的效用,但它不是万能的,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总而言之,笔者结合我国目前法制现代化发展的困境,对调解的天然优势和发展完善体现出的法治性进行阐述,以期突破原有调解观念的束缚,对其地位和作用进行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