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治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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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清末是中国历史上面临日新月异的大变动的一个时代。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降,传统社会内部的变化发展以及外来文明的冲击,使皇权专制的大清帝国面临极为严峻的挑战。随着清末社会的发展,西方的法治和宪政、民主等逐步进入中国人的视野。西方的法治话语被引入中国。在中国人对法治概念进行界定,对法治的意义进行论争的过程中,西方法治逐步与中国传统的法家思想结合起来。在清末救亡和求富强的语境下,法治逐步被中国人接受。随着清末变法、修律、立宪的逐次展开,清政府逐步开始了法治的制度建构。虽然,清末的法治进程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而中断,但是,清末的法治思想却成为了中国法治思想发展的开端。   对清末法治思想生成的历史进行研究,首先需要关注清末法治思想生成的时代背景。思想是现实的反映。思想的内容受到特定时代背景的影响和制约。西学东渐、内忧外患和社会转型是清末法治思想生成的特定的时代背景。其次,对清末法治话语形成经过的梳理,有助于对清末法治进行动态的把握。清末法治话语形成的经过大致被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介绍西方时,对西方的法治的肤浅的表面的涉及到;第二阶段,在学习西方制度过程中,开始对西方法治进行全面的介绍;第三阶段,随着立宪的进行,开始关注西方法治的价值和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的具体途径、方法和步骤等问题。再次,清末法治思想的输入和传播离不开具体的人,而这些人主要就是传教士、留学生和出使人员这三个群体。最后,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对沈家本和梁启超这两个典型人物的法治思想的生成发展进行介绍。沈家本和梁启超,一个是清末修律的主持者、一个是清末民初的思想导师和舆论领袖。他们是清末法治话语的主要使用者之一,他们对法治的理解和使用,奠定了中国现代法治的基本框架和思路。他们对清末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对中国法治的发展功不可没。   法治概念的界定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重点。首先,通过对于汉语法治的词义进行考证。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古代中国已有“法治”这一名词,并有“法治”的概念。从古代中国“法治”概念可能的含义看来,它与清末以来传入中国的西方法治概念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过,两者也存在一些共通的东西。其次,清末中国人对于法治概念的把握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而逐步深刻和精确。对于法治概念之含义的呈现与明确,既有从“以法治国”和“任人与任法”这些角度进行的详细描述,也有简明扼要的定义,即将法治定义为“以法治国”或用“法治”与“法治国”互训。对于法治概念的理解和揭示,一方面还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如从传统的治道治术的思路出发,使用传统的政治话语来进行理解和揭示,另一方面又受到当时传入的西方政法文化的影响,与“文明国”、“专制国”、“立宪国”这样一些概念联系了起来。第三,通过对清末中国人的法治认知的考察,我们既可以看到当时中国人对于西方法治的理解和把握,也能感觉到当时中国人所关注的法治的面相之所在。大致可以将清末的法治的内容归纳为以下几点:1、通过法律进行治理;2、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3、限制君主权力、保护百姓权利;4、良法之治。第四,法治与立宪。在清末立宪的时代背景下,由于“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法治国被等同于立宪国。即用立宪定义法治,或者说立宪与法治互释互解。第五,法治与人治、德治。在中国,从清末以来,除了宪政,民主外,法治还与人治、德治这样一些具有浓厚中国文化背景的概念纠结在一起。因此,对于“法治”的概念的理解还往往体现在有关法治与宪政、人治、德治这样一些概念的关系的论述中。   法治的意义主要关注法治在其与国家和人的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正面积极意义或有用性以及可能存在的负面消极的方面。从这个意义上,本文对于法治的意义、作用和价值这三个相关概念的差异不做区分,视为同样的问题。在简单介绍有关法治的价值的理论后,对清末中国人对于法治的价值认知进行分析。首先,研究清末中国人对于法治的正面评价,重点是对法治与富强的关系的认识。然后,研究当时对于法治的负面评价,包括对于法家法治和西方法治的批评。清末关于法治的论争是在救国图强的历史背景下展开,对西方法治的意义,人们展开了激烈的论争。通过争论,法治的观念得以清晰明确起来,法治的价值得到肯定。立宪法治的正当性得到确认。法治在论争理解的过程中,开始和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相结合。   思想与制度之间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连。法律制度背后总有着它的思想根源,反之,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思想观念的表述。在清末,随着对于法治认识的深入,许多人开始思考如何在中国实现法治的问题。在清末中国人的眼中,立宪、法治这些事,应该由一个权威的政府来负责实施。并且,基于传统的变法思想,人们对于由政府组织在中国实现宪政和法治的可行性是不怀疑的。在肯定政府主导下的法治建构模式的前提下,中国人开始以以西方为参考,结合中国的现实,思考实现法治所需要作的种种制度安排和设计。中国人有关法治的制度构想主要包括:实行“三权分立”,设立议院,司法独立,仿照大陆法系建立起新的法律体系。   有关清末法治思想及其影响的评价问题,主要包括对于清末法治思想自身的评价和对清末法治思想的影响的评价两个方面。清末的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民族性。清末的法治思想的时代性体现在:富强价值成为了清末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人们对于法治对于富强的意义思考很多,甚至超过了对自由、权利这些近代西方法治核心价值的关注。为变革政治,追求富强,变法修律,预备立宪成为清末最后十年中的中心工作。这使得清末的法治思想和变法修律,立宪紧密联系在一起。法治和宪政被人们联系在一起进行多方的论说。清末的法治思想的民族性则表现为:在清末中国传统政治理念向近代治国理论转型中形成的清末法治思想,一方面充分吸收了西方近代的法治理论,同时在传统思想中选择出具有积极意义的部分,来作为清末法治自身的思想资源。清末法治思想的影响也是深远的。一方面,历史地看,清末的法治理论不仅在名词术语上为后继的法治学术奠定了基础,也在学理、思想等深层次的理论问题上有所铺设。另一方面,清末的法治思想对于清末的变法修律和预备立宪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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