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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是我国为解决行政执法体制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问题而进行的改革,在维护市容环境、保障社会生活秩序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制度,不仅关系到执法实践上的问题,也涉及到法理上与行政学的理论问题,本文试对该制度的合法性、机构体制的合理性、制度立法以及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文章主要采用系统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着重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基础、体制结构、立法及具体实践等方面进行了论证。首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概念本义、发展历程及实施现状进行概括性论述;其次,对目前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理论上与运作情况上的分析;再次,对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述;然后,通过对域外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等内容的简要考察,从中获得值得借鉴的经验启示;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文章通过论证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法理上与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制度的设立先天不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设置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存在不完整性的问题;其机构体制在纵向与横向设置也不尽合理;在制度立法方面,中央立法不足,地方立法层次过低,执法权力配置不充分,无法适应执法需要;而实践存在的理念偏差、过于刚性的执法方式与素质参差不齐的执法队伍,则使这一初衷良好的制度引来了众多非议。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完善立法、优化体制、变革理念、更新方式及加强队伍建设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