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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介绍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纲领性文件,《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入手,选取了监管者地位、自律组织的管理以及证券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三个方面进行一般原理的阐述和理论分析,并将原则与我国的具体问题相结合。《目标与原则》中要求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在运作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对其职能和权力的行使负责;具备足够的权力、适当的资源以及行使其职能和权力的能力;采取明晰一贯的监管程序;并要求其工作人员遵循最高的职业规范。结合目前我国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缺乏独立性的现状,本文提出了在《证券法》的规范下树立证监会在证券监管领域的最高权威,从制度上保证其独立性,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干预,并为其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财力保证和人力支持。
《目标与原则》要求各国的监管体制根据市场的规模和发达程度,赋予自律组织在其胜任的领域内承担一些直接监管的责任的权力;自律组织应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在行使监管职责及制定任务的时候应遵循公正、保密的原则。在分析了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的不发达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后,本文提出了重新定位我国证券自律组织的观点,把自律组织作为监管机构实行证券法规目标的有益补充。一方面使之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把政府的政策法规等传达给所属会员,另一方面要积极搜集市场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应当在监管主体和市场参与者之间实现双向沟通的机制。
在监管合作的问题上,国际证监会的要求是监管机构应具有同本国或外国对口机构共享公开和非公开信息的权力;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并规定他们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同本国(地区)和外国(地区)对口机构共享公开和非公开的信息;外国监管机构为行使监管职责需要取证时,监管体系应允许本国(地区)监管机构向其提供协助。我国证券业的国际合作的困境除了监管的法律冲突外,主要是由于我国证券监管的制度性缺陷造成的。因此,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构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监管框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监管体系的改进最终应当落实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公正、效率、透明以及降低系统风险的目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