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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公众利益诉求逐渐成为常态。对于旨在调节社会利益的公共政策而言,政府不再是惟一制定者与决定者,更多的公众以组织的形式将自身的利益加以表达,这其中包括各种私人组织、非政府公共组织。政策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已成为一种必然。因此,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及各种社会性组织参与的新型公共政策制定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适应新形势的公共政策制定体系,对公众意愿表达的重视必将上一个新台阶。而代表最广泛公众意愿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不仅是对公众意愿的规范性表达,更重要的是其自身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将使政府组织、私人组织在一个全新的利益博弈系统内运行,可以起到监督和规范公共政策制定和运行的作用。本文选取了非政府公共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这一过程,通过对比分析,指出了其具备的独特优势。文章首先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分析了非政府公共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即:具备社会服务功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是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其自身的政策倡导功能积极、主动、有效的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去。而存在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利益博弈中,政府不单是公共利益的直接代表者。政府在通过政策手段进行资源分配中,也存在着自身利益,即“政府利益”。而政府利益,除了正常情况下为了服务公共利益所必须补偿的那份合理的组织维持利益外,也不排除政府人员对于自身或组织利益的额外寻求。特别是容易发生以经济利益获得为目标的私人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利益联盟,进而导致社会资源的配置不公。而非政府公共组织对于公共政策的参与,不仅可以有效规范和抑制上述情况的发生,更重要的是非政府公共组织所代表的公众利益与政府所遵循的公共利益可以达到有效的利用整合,进而实现最大范围的公众利益的表达。文章通过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政策倡导功能的合理界定,完整分析了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公共政策制定具体环节中的作用发挥。即:它可以有效集合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各种社会及专业力量促进部分社会公共问题由公众议程进入政府议程,并为政府提供合理、可行的公共政策方案,进而利用自身的亲民性使公共政策实现社会合法化。最后,文章从非政府公共组织、政府、私人组织这三方面分析了非政府公共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阻碍因素,并指出了相应的应对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