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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早期的普通法并不承认显示公平原则。根据对价无需充分原则,即使合同内容对一方当事人极不公平,也不能使已经订立的合同丧失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显失公平原则是一个根植于衡平法的富有弹性的原则,衡平法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主张如果一个合同的内容是如此的不公平以至于“震撼了法官的良心”,那么该合同就不能依据衡平法得到强制执行。此时,虽然合同内容的不公平可以成为衡平法拒绝合同强制力的理由,但是衡平法院并不会轻易做出这样的判决。现代意义上的显失公平原则是由1952年颁布的美国《统一商法典》正式确立的。在该法典第二编第2-302条款中,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对显失公平原则予以确认。在法典起草人卢埃林教授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下,显失公平原则被设计成为一张安全网,旨在为那些尚不足以构成欺诈、胁迫、错误、违反公共政策的不公平行为提供救济。在2-302条款中,卢埃林教授并没有对显失公平原则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希望法官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该原则灵活适用。然而,缺乏明确定义的特性也成为显失公平原则日后饱受诟病的理由,从而引发了其支持者和反对者长达半个世纪的争论。没有明确定义的特性一度成为该原则优点和缺点的所在。支持者认为正是由于显失公平原则没有明确的定义使得该原则可以在其他救济方式用尽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救济;而反对者则指责其缺乏固定的形式而在实践中难以运用。半个世纪以来法官和法学评论家为显失公平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1967年莱弗教授提出的“程序—实质”两分法,该理论的提出为显失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随后为法官和法学评论家所广泛接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该两分法的灵活运用也对其进行着有益的补充,使显失公平原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逐渐加强。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消费者运动的高涨,消费者、商事实体、法律界等对《统一商法典》2-302条款修订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下,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组成了修订委员会,于1991年正式开启了对2-302条款马拉松式的修订历程。将近10年的修订过程充满了纠结与妥协,最终也未能达成一个使各方利益都得到满足的方案。除了一些字面上的细微改动,2-302条款基本维持了半个世纪前卢埃林教授制定该条款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