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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完善董事义务制度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关键。研究各国公司立法我们不难发现,英美法系国家对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研究比较深入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但在立法上做出了全面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运行机制。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合理的勤勉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通过考察两大法系国家在董事勤勉义务问题上的立法和实践,我们可以看出董事勤勉义务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界定的,并且加上与之相应判断标准,不但保证了董事尽职尽责地为公司管理日常事务,而且也激发了董事工作的积极性。虽然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引入董事勤勉义务制度,2014年我国又重新修订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但是该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对于什么是勤勉义务、其主要内容是什么等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解释。另外,在判断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方面,我国也没有确立相应的判断标准。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阐述了董事勤勉义务的理论基础和判断标准,运用案例分析法对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做出了详细分析,充分研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立法和实践,总结两大法系国家在该问题上的经验教训,为我国确立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提出了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判断标准。第一章主要论述了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一般问题,厘清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研究了勤勉义务的理论基础和判断标准。本章首先区分勤勉义务与注意义务两对概念;其次论述了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董事承担勤勉义务的理论依据,各个国家对此持不同的观点,笔者更赞同用准委任关系说解释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阐述了各国在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问题上的学术争论,论述了三大标准的概念、主要代表国家及其优缺点。第二章评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运用。由于我国在判断标准问题上没有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因此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司法现状,对我国在该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两个案例,即浙江嘉兴同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吕士林、商人龙损害公司利益案和北京妙鼎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诉王东春损害公司利益案进行了评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简单论述,重点是对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情况进行评析,为本文第四章确立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提供参考价值。第三章论述了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在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问题上的立法规定。英国是主观标准确立的先行国家,该国在判断标准问题上发生了从主观到客观再到主客观相结合的演变;美国在确立董事勤勉义务制度之初就以客观标准为主,并在实践中运用商业判断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并结合本国国情,在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上规定的较为严格,日本采用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德国规定为专家标准。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考察与分析,总结出在判断标准问题上各国的共性,为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确立提供借鉴意义。第四章是本文重点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应确立什么样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首先,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践,研究与分析了我国在确立判断标准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即公司治理模式与股权结构、公司性质与规模以及董事的类型范围;再次,将董事勤勉义务判定标准进行细化,细分为主观心理上的标准、行为当时的标准以及决策程序上的标准,从三大方面考察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最后,本章对董事长、执行董事以及独立董事三种特殊类型的董事在判断标准问题上进行特别论述,除了尽到一般董事所需要的善意、谨慎、诚实等标准外,还要求在履行勤勉义务时尽到符合其身份地位的特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