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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杰斐逊认为:“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一直以来,社会和法律的重要性是人们坚信和坚持的底线,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源泉这一观念长久地影响着个人的思维和行动。互联网世界发展迅速,人脸识别系统是时代应运而生的重要资源,互联网立法是对网络虚拟社会发展变迁的回应,也是法律作为准绳规范和引导虚拟社会变迁的标志。互联网世界纷繁芜杂,变幻莫测,人脸识别系统一方面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另一方面又因为其特殊性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推动着互联网的发展进步。当前互联网社会由于其虚拟性、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难以捉摸,总是存在着各种利用互联网漏洞为自身盈利或者违法犯罪现象的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各种类型的信息遍布互联网世界、网络诈骗、人格侵权等行为让当前与互联网社会越来越紧密联系的个人不厌其烦,人们对互联网普遍性的法律规则和良性的运行秩序的渴求越来越强烈。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人脸识别系统法律保障的基本内容:人脸识别系统是当前信息时代的产物,它与大数据系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是由于互联网世界的复杂性,人脸识别系统在给政府、企业、各类科研机构与个人带来便利的同时总是存在着人脸识别系统产生的存在于互联网大数据库中的人相编码被不法分子滥用的问题,给个人权益带来侵害,人脸识别系统的法律规制问题究其根源可以理解为互联网社会中关于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问题。第二章从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正当性、可行性三个方面介绍了人脸识别系统的法治现状,行政机关作为与大数据系统下所收集的个人私密信息档案以及互联网各类平台和机构紧密联系的主体,在互联网个人隐私保护的内容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第三章介绍了域外国家法律规制的考察,大数据研究较为领先的域外国家根据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治的特色制定国家战略性规划推动大数据技术的研发和发展,各种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研究机构的分工配合保证了大数据的运行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顺应互联网变迁的大数据政策。第四章从制定有关隐私保护的专门立法包括倡导进行先行先试立法、建立隐私保护专门机关并完善行政系统监管的程序和措施、重视个人隐私保护的跨区域联合、提升政府信息监管保护技术的能力包括提升公务人员、机构和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四个方面谈及了人脸识别系统法律规制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