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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工业不断崛起,环境问题逐步暴露出来。特别是在进入二十一世纪至今,工业污染引发的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更加关注,不仅我国乃至整个世界,公众逐步成为参与环境事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环境保护事业成立之初我国就明确要走“群众路线”,随着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我国又将“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作为第20章写入《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发展至今,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已经有多部法律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例如2015年修订并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用专门一章来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可见我国对此方面足以重视。并且在2018年前后陆续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来不断完善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问题。虽然关于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但是在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存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不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体泛化、救济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趋于形式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权利并不能完全实现其作用,并不能真正的实现参与民主、公正。因此,需要通过设计区分不同主体、针对不同类型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激励措施提升公众参与主动性、积极性,不断完善公众信息知情权、参与决策权、救济权,进而使得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问题逐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