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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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未来可步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人工智能中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无人驾驶汽车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并可以减少人们的通勤时间,缓解道路拥堵等。但是,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那么事故后如何救济是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试图从现有的侵权法律框架下,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实践,为完善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提供立法建议。
  本文除绪论外,分为四个部分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概念、特征、法律地位三个维度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界定,分析无人驾驶汽车较传统机动车相比,具有自主决策性和数据依赖性的特征,并将其在性质上认定为“物”,否定其法律人格属性。第二部分分析无人驾驶汽车对现有侵权法律制度的挑战,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一是从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角度,由于自动驾驶系统代替驾驶员,使得传统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归责原则出现认定难题,同时,责任主体也将牵扯更多;二是从产品责任角度,由于无人驾驶汽车技术标准的缺失以及缺陷形成的自主性,使得产品缺陷难以认定、缺陷和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厘清。第三部分通过对比研究美国、德国和日本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实践,其中,美国采用联邦层面与州层面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其规定多集中在行政层面。德国立法者在原有的交通事故责任框架内,试图构建一个全面的归责体系。日本修法动向主要在道路测试及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理,具体责任分配仍在进一步讨论。第四部分在我国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律框架下,通过扩充责任规则适用: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适当变通归责原则的适用;在产品责任中,放宽对缺陷的认定标准,改证明缺陷为推定缺陷以及适当变通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最后,通过设置生产者强制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和损失,以达到救济受害人和鼓励科技研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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