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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繁荣发展的今天,手机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电子设备,人们不仅通过电脑进行交易,通过手机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的电子交易也越来越多。基于手机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线上交易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消费者与商品经营者或线下服务提供者也会产生纠纷。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侵权责任难以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互联网商务产业的发展。在法律条文中,除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承担。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并结合相关理论学说及法律法规来分析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与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以此来判断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共有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表明了互联网发展下的020(线上与线下结合)经营模式的普及,明确各方责任的意义。同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即通过案例引出问题,并结合理论学说进行分析。第二章介绍了案情,原告在被告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上预订美睫服务,在接受完被告派出的美甲师的美睫服务后,原告眼睛不适,受到损害。以此产生了关于被告公司和美甲师各自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争议,法院的判决为美甲师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被告公司在3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第三章对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于本文讨论的案例来说,这里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属于由其提供交易平台,商家驻入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形式。同时分析了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与线下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是居间关系或雇佣关系。根据二者之间签署的协议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应属于电子商务合作关系。第四章是关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存在“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居间人说”等学说。本文结合案例及学界观点,将其界定为具有独立民事法律地位的一种新型的交易媒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审查经营者信息的义务,提供安全交易环境的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对权益受损一方提供协助的义务等。第五章对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的侵权责任进行认定。在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侵权行为中存在不履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和不采取必要措施义务的不作为侵权。对于消费者和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之间的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因其加重消费者义务并减轻平台义务,应认定为无效。对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有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但在本文讨论的案例中,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承担的是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