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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前提是对其解释。法律解释是一直困扰法学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难题。由谁来解释?如何解释?法律解释的规则该如何适用?本文在探讨此问题时,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以一则行政诉讼的判决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为切入点对法律解释和法官角色定位冲突进行阐述解读。作者分别介绍了该行政诉讼的案情指引、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省建设厅的法律解释。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分析,作者发现目前的司法审判中法官是无权从事法律解释的。第二部分从法律解释角度所延伸的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矛盾展开,阐述当前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来平衡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缺陷的缘由。一个公正的审判应该是由善良的法律、公正的法官、客观的事实相互融合而成的,而其中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至关重要。第三部分论证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的配置。公正、公平是法律之道,也应是法律解释的出发点和目的。因此,应赋予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统一规范解释和各级法官在个案中的解释相统一的解释体系。第四部分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出发,论述法官在诉讼中适用法律解释的规则需坚持文义规则优先,体系解释辅佐,目的解释补偿的原则;其次要求在新型的行政案例指导下进行法律解释;再次,以法律解释的证立功能,平衡协调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冲突。第五部分从法官法律解释的自我限定角度来规范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如忠于宪法、恪守法律职业共同体、自由裁量权受限等方面。事实上,克制和能动并非不可调和,也只有在平衡中才能使行政判决体现公正性。在服从中创造,以体现证立功能为桥梁。行政法官秉持一种谨慎的司法克制主义立场,进行法律解释,这样才能在动态中平衡地实现行政判决的公正和具有强大的社会说服力。第六部分为结语。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需解释才能适用,才有生命,而法律解释规则的适用在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中达到平衡,不仅需要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更需从制度上建立合理的法律解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