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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的兴起,一些纠纷和问题开始涌现。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法律法规对理财产品市场进行规范,但并未明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这种不明确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问题、理财产品质押问题、商业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的处置问题。本文试图从对法律关系的界定出发,探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质押问题、破产处理问题,并通过对实务界、学术界观点及国外相关做法的分析借鉴,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性建议。本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个人理财业务形成的理财产品进行概念界定及分类,并根据分类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具体来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三大类:保证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笔者认为,在这三类理财产品中,投资者与商业银行缔结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在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中,二者是债权债务关系;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中,二者是信托关系;在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中,基础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收益部分,二者是信托关系。第二章对法律关系界定不明带来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本章从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出发,说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具有特殊性,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而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相关立法存在问题,其中立法层级较低,具体规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配合法律的施行等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应当提高相关立法层级;根据理财产品的特殊性建立制度,完善责任体系,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施行;并再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披露制度的真正施行。第三章讨论法律关系界定不明带来的理财产品质押问题。本章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出发,说明理财产品可被质押的依据。虽然质押理财产品可以是融资的新途径,但现有立法并无明确规定,质权人的权利设立与实现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通过对现存问题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与信托法相配套,相关的法律急需建立健全,同时建立与完善质物价值追踪系统和强制平仓制度,使理财产品质押有法可依。第四章对法律关系界定不明导致的商业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的处置问题进行探析。虽然我国鲜见商业银行破产的案例,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使得这一问题有探讨之意义,我国破产法也明确将金融机构破产纳入其规范。文章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着重分析理财产品投资者在商业银行破产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