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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和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浪潮已席卷全球。数字技术与传统经济紧密结合而产生的数字贸易,为全球经济提供了新增长点,已经成为21世纪最值得关注的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和软件出口报告2017》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数字经济规模在2017年位列全球第二位,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32.9%。可见,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数字贸易前景十分广阔。尽管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迅速,但与其相匹配的数字贸易规则却不完整且缺乏全面性。目前,仍不存在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作为数字贸易发展进程中的两大参与者和引导者,欧盟和美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探索。但是,由于二者在民族文化、地理位置、法治背景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而欧美之间数字贸易领域的基本诉求也存在严重分歧。本文主要围绕欧盟和美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与规则制定方面的主要争议点进行深入分析,并探究中国应如何在欧美分歧对立中找到平衡点,并充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掌握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动权。本文着重从以下五个部分对欧美数字贸易规则进行比较研究:第一部分为欧美数字贸易规则概述,主要介绍了数字贸易规则的基本情况。同时,通过对与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两个基础概念(数字产品和数字贸易)做进一步分析,以形成对欧盟和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特点的初步认识。第二部分为欧美数字贸易数据存储本地化规则比较分析,对欧盟和美国数据存储本地化的具体规则进行了比较。欧盟基于其区域内国家的特点,坚持在数字贸易中引入数据存储本地化规则;而美国鉴于其强大的数字经济自信,强烈反对欧盟的存储本地化限制。第三部分为欧美数字贸易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比较分析,对欧盟和美国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争议点进行比较分析。数据的高频流动性是数字贸易时代的显著特点,美国认为只有保证数据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自由流动,才能保证数字贸易环境下的数字经济利益;而欧盟仍坚持数据流动应该是有条件的,毫无限制的数据流动会威胁国家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第四部分为欧美数字贸易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比较分析,对欧盟和美国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相关要求进行分析。欧盟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制定了综合且严苛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而美国认为对个人数据的使用和传输是互联网技术高度发展的经济问题,应灵活运用法律规制来保护个人信息。第五部分为欧美数字贸易规则对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借鉴。现阶段,中国还没有完全确立起自己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也处于初级阶段。通过对欧盟和美国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的不同做法进行研究,找到中国的平衡点和立足点,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掌握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